会计系实训室设施、设备、机器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2014/11/24 

一、建立设施、设备、机器使用工作日志,登记每次实训设施、设备、机器及低值耐用的故障损坏情况原因。
二、设施、设备、机器属正常原因损坏,不追究使用者责任。
三、如非正常原因损坏丢失,视原因及后果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款(或赔物)处理。罚款数额:按原价的 10%、30%、50%、70%、100% 五等进行赔偿。
四、学生自带软件(比如MP3、PM4及可移动存储设备等)拷入计算机,视具体情节,罚款500-1000元。如因其使用自带软件导致设施、设备、机器损坏的,原价赔偿,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五、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及器材的损坏和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的。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任意拆改仪器设备的。
3、由于其他主观原因而造成设施、设备、机器丢失或损坏的。
六、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机器的损失,在确定赔偿时,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1、如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 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防范措施,经保卫处确认属外盗的。
七、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设施、设备、机器的损坏和丢失,由实训室管理人员协助系主任处理赔偿事宜。根据设施、设备、机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原值的20%-100%的赔款。经学院负责人批准执行。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设施、设备、机器损坏或丢失后使用单位应填写《设施、设备、机器损坏、丢失报告单》,查对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八、损坏、丢失设施、设备、机器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九、对一贯不爱护设施、设备、机器,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情节严重者,除赔偿损失外,应根据其认识态度,提出意见报学院研究给予行政处分。
十、隐瞒事故不报者,应加倍赔偿损失,对有意包庇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会计实训中心     

上一篇:ERP沙盘模拟实训室规章制度
下一篇:会计系企业经营模拟实训室规章制度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