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学院会计学院日常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2015/03/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教学秩序,保证会计系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教学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华商学院有关制度规定,并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计系所有任课教师,包括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作为任课老师考核依据之一。

第二章教学管理组织

第四条 会计系实行教学工作的系级领导体制。教学工作由系主任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条 系办公室是系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主管教学主任领导下负责全系教学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是教学安排、实施教学管理的直接执行组织。

第六条 教研室是组织教学、实施教学和进行教学研究的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他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

第七条 会计系的专业课程管理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对于教学计划内的每门专业课程,由一名任课教师负责。课程负责人由系主任任命,任期为两年。

第三章教材选择

第八条 教材要具有学科的先进性和教学的适用性,并与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相适应,同会计系培养人才的要求相匹配。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对教材内容和教学体系进行研究,在对教材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后,制订出各门课程教材配备的优化方案。选用教材要通盘考虑,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避免教材选用的随意性和前后课程内容的重复或脱节。

第十条 课程负责人在开课前向系主任推荐使用教材。选用教材须填写教材选用表,报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审批。

第十一条 课程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表格,提交教材名称、ISBN号、出版社等相关信息,以便征订课程所用教材。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系秘书处领取教师用书,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教学大纲和教学方案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和教学方案是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它以纲要的形式,规定课程的知识、技能、技巧的范围和结构,体现对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是进行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检查和评定学生学业成绩、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

第十四条 教学大纲和教学方案应能反映课程开设目的,反映课程基本要求,突出重点、难点,合理安排各教学环节,体现教学改革精神。

第十五条 教学大纲和教学方案由每门课程的课程负责人负责,担任此课程的教师参与撰写,由课程负责人定稿。

第十六条 课程负责人须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格式填写教学大纲、教学方案、教学进度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系办公室提交教学大纲、教学方案、教学进度表的电子版。教学大纲、教学方案、教学进度表由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审阅。审阅不合格的教学文件须重新撰写。

第十七条 教学大纲、教学方案、教学进度表经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向学生公布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方案、教学进度表,供学生了解课程结构及有关要求,并接受学生监督。任课教师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变动基本内容,如确需变动,应提出申请,报系主任审批,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教学质量是会计系发展的生命线。所有管理人员和任课教师均应树立正确全面的质量观,提高质量意识,坚持严格的质量标准,确保会计系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教学检查制度。系领导、系办公室及教研室均应进行定期的教学检查,包括开学教学准备工作检查、学期中教学检查、期末教学检查等。教学检查的内容包括教师教学准备情况抽查、听课、教学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等。

第二十条 听课制度。系领导和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听课;任课教师之间也应互相听课;听课后应将听课意见以适当的方式反馈给任课教师。

第二十一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评估参见由教务处组织的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标准化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教师考核、专职教师晋升职称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教学条例》要求完成教学工作。上课应做到仪表端正、举止文明、按时上下课。

第二十三条 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认真检查并记载学生的出勤情况。每学期至少有3次考勤记录。考勤作为学生的平时成绩的一部分。由于班级人数较多,考勤方式可以灵活多样。任课教师应注重课堂管理,做到教书育人,不定期地对学生的课堂行为和出勤情况进行讲评。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在保证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不能随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

第二十六条 根据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教师停、调课规定,课程表排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遇有特殊情况要停课、调课者,应提前填写《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停、调课申请表》,如实说明停、调课理由,填好后交系教学秘书。任课教师不能自行与学生商定调课、停课。不填写停、调课申请表而私自停、调课者视为教学事故。

第二十七条 每门课程须布置三次以上的作业。作业是学生平时成绩的一部分。作业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设定。

第五章考试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考试目标的要求选择适当的考试方法。考试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应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生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有适当的难度和区分度。各门课程应拟定覆盖面、难易程度、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基本完成为宜。

第二十九条 同一门课程使用同一份试题考试。教师在学生复习备考期间,不能划范围、圈重点,尤其不能泄露试题或作暗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等方式。该门课程属于什么性质的考试,由教务处审核批准的教学计划确定。

第三十一条 每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要提前两周准备同一水平的两套试题(A卷和B),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内容由任课教师商议出题,课程负责人定稿。试题由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审阅,审阅合格后报教务处。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做到公正和准确。如果同一门课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教师担任,应由课程负责人组织进行统一阅卷,阅卷过程中注意统一评分标准和评分尺度。评阅后的考试试卷应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交系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 考试或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综合评定的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期末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的比率执行教务处的规定。平时成绩的考核根据该门课程的性质和具体要求,可包括平时听课出勤、提问、完成作业、实验、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另外还需要上交三份带有个人签字的纸质版成绩和《课程考试质量分析表》至系教学秘书处。

第六章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

第三十六条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要严肃认真,克尽职守,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杜绝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发生,保证教学质量。违反教学纪律者,将给予相应的教学处分。

第三十七条 教学差错是指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使教学活动受到一定影响,教学效果受到较大损失且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下列情况之一可定为教学差错:

1.教师无正当理由或其他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上课迟到超过2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2分钟。

2.教师未经系或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

3.教师批阅(改)作业和试卷等不认真,有明显疏漏和错误,影响到学生的学习及成绩,错误份数达到2%以上。

4.其它一切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使教学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教学效果遭受严重损失,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下列情况之一可定为教学事故:

1.未经系或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或不执行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

2.教师无正当理由,缺课或上课迟到,分为一般、严重、重大三种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是≤5分钟;严重教学事故是〉5分钟且≤15分钟;重大教学事故超过15分钟以上。

3.教师在课堂的教学中,讲授内容或观点有思想性、原则性错误,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

4.上课期间,教师接听电话或无故长时间、多次离开课室,使教学中断不能正常进行。

5.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致使实验课无法进行或不能按时进行。

6.考试前有意或无意泄漏考题,或在考试进行中包庇纵容作弊行为,或对学生考试试卷和成绩擅自进行技术处理,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

7.教师批阅(改)作业和试卷等不认真,有明显疏漏和错误,影响到学生的学习及成绩,错误份数达到3%以上。

8.其它一切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七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任课教师有责任对任课班级的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尤其要加强学生课堂出勤的管理,对学生中存在的“代课”问题要坚决制止,如果发现有代课现象,任课教师要将代课人和委托代课人的名单及时上报到系里,同时,对该生要进行严肃批评。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会计学系。

会计学院

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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